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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申訴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沿革

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壽)字第 10202551321 號函修正全文 11 點

法規內容

一、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各款不受理案件之情形者: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 30 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金保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二、申請評議前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之案件(含保險公司代理客戶訴訟或參加訴訟)

三、因同一事實已和其他保險公司進行訴訟或仲裁

四、逾請求權時效,經保險公司主張且符合法令規定者

五、學生團體保險(含各級學校)

六、申請評議案件於評議中心發函金融服務業提出陳述意見前,申請人已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評議申請者(撤回評議方式由評議中心依個案情形實質認定)。

七、案件經評議決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或申請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八、保險公司參與調處(含調處成立及調處未成立)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0.5 件;保險公司不參與調處且經評議決定為申請人請求有理由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1.5 件。

九、保險詐欺(經確認於檢警調偵辦中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處理中)

十、申請評議前業經向保險局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之案件。

十一、其他(述明理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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