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75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要旨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75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主旨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75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有關保險業者應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求及保險適合度政策,以及其他相關作業程序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部分,請各保險業於 102年 12 月 16 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會備查。
二、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 1 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舒會(代表人謝○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以上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