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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主旨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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