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重申若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時,應依本會 102 年 6 月 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積極落實核保作業,請 查照。
要旨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重申若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時,應依本會 102 年 6 月 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積極落實核保作業,請 查照。
主旨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重申若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時,應依本會 102 年 6 月 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積極落實核保作業,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務員於招攬旨揭保險商品時應將載明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內容之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誰目且將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副 本:
本局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