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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備查保險商品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備查,合先敘明。

二、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業於 102 年 6 月24 日以保中字第 1020001074 號函重申對保險業備查保險商品之相關收件時程認定原則,惟近期仍有部分壽險公司有未配合上開原則辦理之情事,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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