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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2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2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2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二、旨揭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繳費年期應至少 4 年(含)以上,另配合本會開放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請將此類商品納入簽證精算報告所列保險費率釐訂檢視商品,每年由簽證精算人員提供測試結果,並就預期與送審時資產配置比例及報酬率進行差異分析。

三、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及說明二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許○博)副 本:

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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