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一二○點之一及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一二○點之一及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一二○點之一及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修正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應按修正後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及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應分別依據「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及第一二○點之一辦理修正,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三、另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及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之部分提領(解約),仍應依「應注意事項」第 40 點之 1 及第 120 點之 1 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