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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規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相關附表所列「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茲規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相關附表所列「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茲規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相關附表所列「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及第 5 點所列附件

二、附表五及附表六辦理。

二、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定價時,應注意檢測各項利潤指標,並使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確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另本會將視實際情況需要,適時檢討旨揭利率之妥適性。

三、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及說明二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08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041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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