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會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提升服務招攬品質計畫」之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計算範圍,納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契約乙案,洽悉;另為使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更能反映長期狀況,請增加第 37 個月、第 49 個月及第 61 個月契約繼續率之計算,請 查照辦理。
要旨
貴公會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提升服務招攬品質計畫」之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計算範圍,納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契約乙案,洽悉;另為使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更能反映長期狀況,請增加第 37 個月、第 49 個月及第 61 個月契約繼續率之計算,請 查照辦理。
主旨
貴公會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提升服務招攬品質計畫」之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計算範圍,納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契約乙案,洽悉;另為使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更能反映長期狀況,請增加第 37 個月、第 49 個月及第 61 個月契約繼續率之計算,請 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 貴公會 103 年 3 月 26 日壽會博字第 103032084 號函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