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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壽險業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自文到之日起,應先函報本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壽險業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自文到之日起,應先函報本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壽險業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自文到之日起,應先函報本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近年來國內外經濟情勢多所變化,為健全我國壽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增強我國壽險業之清償能力,各公司除需加強資產負債配置及風險管理外,亦應積極厚植壽險業資本,爰其股利政策應採穩健原則擬訂。壽險業如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不包含負債型特別股),應先函報本會,本會將依個別公司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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