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局 103 年 2 月 13 日「研商壽險公會所報『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建議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要旨
檢送本局 103 年 2 月 13 日「研商壽險公會所報『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建議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主旨
檢送本局 103 年 2 月 13 日「研商壽險公會所報『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建議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於文到一個月內,依會議決議事項研提建議 案過局。正 本:盛委員○、曾委員○秀、張委員○宏、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 人賴○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局 施主任秘書○華、王組長○惠、陳組長○源、韋組長○旭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財務監理組、壽險監理組(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