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 號令修正發布,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 號令修正發布,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 號令修正發布,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微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