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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

三、人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條件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各再增加一件。但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如各該保險業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開之最近一季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為負值,或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而仍受主管機關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者,不適用之。

(一)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二)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臺幣十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件數分為以下三級,各該保險業於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該級別九十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平均保額低於全業界平均者,不予採計。

1.第一級:新契約件數五萬件以上。

2.第二級:新契約件數五千件以上未達五萬件。

3.第三級:新契約件數未達五千件。

(四)各該保險業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三款任一款所定條件者。

(五)各該保險業長期照護保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六)各該保險業即期年金保險及解約費用收取年限六年以上之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七)各該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所定一定條件者。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業送審之第一張優體保險商品、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及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五、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五日金管保品字第○九九○二五二○九七三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31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131 令自103.12.31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51 期49551-495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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