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電子檔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另請 貴公會自即日起依上令定期辦理「壽險業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措施及具體成果」報送事宜。
要旨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電子檔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另請 貴公會自即日起依上令定期辦理「壽險業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措施及具體成果」報送事宜。
主旨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電子檔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另請 貴公會自即日起依上令定期辦理「壽險業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措施及具體成果」報送事宜。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