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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建議各級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商品得排除適用本會 103 年 6 月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55480 號函核定之「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所報建議各級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商品得排除適用本會 103 年 6 月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55480 號函核定之「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主旨

所報建議各級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商品得排除適用本會 103 年 6 月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55480 號函核定之「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3096965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受理依大學法第 34 條、專科學校法第 43 條第 1 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9 條第 1 項、國民教育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業務時,得不適用旨揭規範。並請提醒所屬會員公司辦理上開保險業務時,應本於旨揭規範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精神,確實保障學生(被保險人)之權益。

三、副本抄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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