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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6 月 3 日富壽放款字第 1020001546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授權母法(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1 項)之立法意旨,在於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合理配置,並分散保險放款之風險,其中就限額之限制在於避免保險公司因交易對手集中而有利益輸送之虞,並藉以降低保險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間進行相關交易之集中度風險。

三、為確保上開規定立意之落實,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以管控風險,並保障保戶權益,符合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為告知;且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意。

正 本: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副 本:

法務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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