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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031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相關規定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031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相關規定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031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相關規定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規定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除新契約適用各點外,有效契約亦應一併適用第 5 點第 2 項及第 6 點,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應按「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應分別依據「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除僅配合上述規定辦理修正者,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上開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因應旨揭規定之發布,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不得以宣告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即將調降作為宣傳、銷售訴求或營造商品停售效應,請貴公會除積極宣導外,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將上開事項納入內部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並應要求往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確實遵守。

三、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四、另為確認各公司確實執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各公司總稽核應於 104 年2 月 28 日前針對新契約業務有大量或異常增加之通訊處進行專案查核,並將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或向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報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陳○亮)、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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