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
要旨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
主旨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百分之三。
三、保險業計算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下列預期損失率計算。
(一)個人人壽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二)個人傷害保險:百分之六十六。
(三)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四、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之和為一。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