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強化以智障弱勢欠缺自我保護能力者為謀害對象之防範詐保機制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所報強化以智障弱勢欠缺自我保護能力者為謀害對象之防範詐保機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報強化以智障弱勢欠缺自我保護能力者為謀害對象之防範詐保機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4 年 6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40605457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放寬對身心障礙者得援引未具精算統計資料支持之再保公司核保手冊做為加費或謝絕承保之依據乙節,為避免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仍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3 目規定,除訂定保險契約時,以保險精算或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外,對特定承保對象,不得僅依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另本會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建置身心障礙經驗統計資料庫,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按時報送資料,以利資料庫完整。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明文賦予保險公司對於微型保險之投保異常件得基於核保風險評估有謝絕承保之權乙節,查本會 98 年 10 月 19 日公布微型保險對保險業之QA 中 Q4-3 ,已敘明「微型保險仍屬商業保險,若不符保險公司核保規定,仍可予以拒保」,本項建議實務執行上應無疑義。
四、另貴公會所提,其他對身心障礙或高齡等弱勢族群為被保險人之自行主動投保件採行體檢生調等核保機制、團體保險應對可能較高風險之要保單位或特定性質保件瞭解或查證、商品設計可採行保險金結合信託或實物給付型保險或保險金分期給付,以及保險業發現疑似保險詐欺犯罪案件可與犯防中心合作之建議等節,均屬現行法令下保險業自行應為避免道德風險及保障保戶權益,得納入其招攬、核保或商品設計業務辦理,且不應以身心障礙或高齡等弱勢族群者為限,而應屬全面性之強化措施。為強化保險詐保案件之防範措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參酌上開貴公會之建議內容,強化其內部針對所有群族之招攬、核保及商品設計之防範詐保機制,且不得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