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七點 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 5460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0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0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相關配套措施則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另為令釋。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