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確實配合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適用之銷售限額規範如附件。
三、指定前點事項及銷售限額規定,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項目。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17 金管保壽字第 10500127721 號令自 106.01.01 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