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分析 104 年度長期照顧保險新契約件數較 103 年度大幅負成長 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所報「分析 104 年度長期照顧保險新契約件數較 103 年度大幅負成長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報「分析 104 年度長期照顧保險新契約件數較 103 年度大幅負成長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105 年 3 月 1 日壽會博字第 1050302582 號函。
二、為促進長期照顧保險之發展,並滿足消費者需求,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推廣長期照顧保險,並設計僅具「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或同時具有「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但不包括其他給付項目(如: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之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俾善盡社會責任。
三、另為避免保險業者銷售類長照商品時,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僅須被保險人罹患條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即可理賠,而一般長期照顧保險尚需符合「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1y Living, ADLs)」某幾項障礙始符合理賠條件等作為銷售訴求之情事,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本局 103 年 11 月20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302137222 號函示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