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 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 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 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 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 年 4 月 25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161402 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本局壽險監理組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161402 號主 旨:檢送本處 105 年 4 月 12 日召開「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法之妥適性」會議紀錄 l 份,請查照。
說 明:
正 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吳醫師○賢、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陳律師○義、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