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要旨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主旨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 107 年進入高齡化社會,115 年再邁入超高齡社會,且預估人口負成長將於 110 年至 114 年間發生,鑒於我國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快,青壯人口對社會經濟支持之負擔日益加重,特訂定旨揭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該規範開發設計及推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以滿足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
二、為推動小額終老保險商品,本會對於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承保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 55 歲以上績效優良者,除將公開表揚外,另亦將研議相關監理誘因,期盼引導業者持續推廣,俾使老有所終,以因應高齡人口結構,補強社會安全網。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0200 號函,自民國 108 年 7 月 1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