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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修正條文一案,洽悉,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修正條文一案,洽悉,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修正條文一案,洽悉,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2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60201696 號函辦理。

二、貴公會應督促所屬會員落實執行旨揭處理原則,以發揮公會自律功能,強化保險業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提昇保險業者之社會形象。另貴公會未來倘有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名稱者,本處理原則第 3 點之相關文字亦應配合修正。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附 件: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一、各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顧其合理權益之角度,評估心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適當之承保條件。

二、各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承保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對於投保前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狀況之被保險人,各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日後修正承保標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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