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 業務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4 年 8 月 7 日召開之「研商保險業 OIU 保單至銀行辦理質借法令可行性」會議結論,及貴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後續研議意見,銀行以保單權利讓與或保單質借以外之其他方式,辦理 OIU 保單保費融資業務,無涉及相關法令限制,於確保銀行、借款人、保險業三方之權利義務均已受充分保障之情形下,得辦理本項業務,合先敘明。
二、有關銀行辦理 OIU 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之實務面作業事項,涉及銀行之債權保障,及銀行、借款人、保險業三方間之權利義務,為使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明確執行,並不損及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儘速邀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具體作法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