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五○○一二七七二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17 金管保壽字第 1050012772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