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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 107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發 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67 點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本會 107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67 點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本會 107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67 點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1.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有效契約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2.保證續保之有效契約續保時,仍依原簽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且該等商品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

3.配合修正之旨揭規定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

(四)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修正,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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