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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45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45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45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 9 月 14 日、107 年 3 月 1 日、5 月 14 日及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913156、10703

01203、1070502849、1070603300 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之生效,請轉知各公司應依下列配套措施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 107 年6 月 15 日起 3 個月內完成修正,且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並至遲應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起 6 個月內完成。

(三)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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