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人身保險商品保障本質,避免淪為機構法人資金運用工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文到 2 週內研議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到會,請查照。
要旨
為維護人身保險商品保障本質,避免淪為機構法人資金運用工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文到 2 週內研議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到會,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人身保險商品保障本質,避免淪為機構法人資金運用工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文到 2 週內研議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到會,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近期發現有機構法人以員工福利或員工退休規劃為由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商品,嗣後將受益人變更為機構法人本身,致與原投保目的不符之情形,為避免機構法人假員工福利或員工退休規劃之名,行機構法人資金運用之實,人身保險業應採行必要核保程序,以評估機構法人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之合理性,及確保嗣後變更受益人時,不致有無法符合原投保目的之情形發生,人身保險業並應同時留存相關核保評估佐證文件及審查紀錄,俾供後續查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