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0371 號令修正發布,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0371 號令修正發布,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0371 號令修正發布,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送旨揭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二、為利貴公會所屬會員公司遵循,就本次修正第 3 點第 5 項條件之計算方式及每年發布流程等執行細節,請貴公會於文到 14 日內研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問答集之修正建議到會。
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係匯率風險管理之輔助機制,並未實質改變壽險業面對之匯率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仍應審慎管理匯率風險;另亦可依現有機制自行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以達成厚實準備金之成效。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