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為強化國人保險保障,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2 月 15 日壽會貴字第 10802008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修正實施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同準則第 20 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請貴公會於旨揭實施日前,完成修正通報作業系統,及於高齡化商品專區網頁納入小額終老保險商品。
四、本會 105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5610 號函自 108 年 7 月1 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5610 號函,自民國 108 年 7 月 1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1383652 號函,自 109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