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一案,同意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一案,同意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一案,同意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8 月 15 日、107 年 1 月 16 日、11月 6 日、108 年 1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60811438、1070100306、1071106
596、1080100525 號函、107 年 11 月 14 日、108 年 1 月 17 日補充資料辦理。
二、查貴公會前於 107 年 9 月 7 日邀集相關公務機關研商修正旨揭自律規範之會議紀錄中載明「保險公司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等執行命令,如經確認該保戶無保險給付相關債權可扣押時所為之回復,乃係基於主張自己之權利,而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聲明異議,與受託查詢債務人財產不同,此等情形保險公司應不得收取查詢費用」,惟經檢視上述文字並未記載於旨揭自律規範之修正說明,為避免衍生後續爭議,請於該自律規範第 5 點第 3 項之修正說明中補充敘明。
三、有關旨揭自律規範修正後第 5 點第 3 項「因客戶於各會員公司無現仍有效之保險契約者,各會員公司仍得在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收取查詢作業費」乙節,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建立明確之收費標準,並於各公務機關查詢時確實說明,以避免後續爭議。
四、請將旨揭自律規範修正後之全文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函送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賦稅署、各區國稅局等相關公務機關知悉。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