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重申壽險業招攬人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並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商品適合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重申壽險業招攬人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並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商品適合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重申壽險業招攬人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並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商品適合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有發現部分銀行及壽險公司業務員未確實瞭解客戶對保險商品適合度,而以穩定配息與保本之話術,或利用放寬貸款條件等方式,勸誘客戶利用貸款或以保單借款再購買新保單之循環財務槓桿操作方式,購買保險商品,致衍生後續爭議,有違公平待客原則。
二、請確實要求所屬業務員或合作往來通路瞭解客戶資金來源,並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商品適合度,對於有利用貸款資金購買保單疑慮之案件,應再次向客戶明確告知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綜合監理組、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