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3291 號函訂定全文 71 點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精算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要求,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要依據。
第 二 章 資產面第 一 節 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評價日既有及新錢資產配置,應進一步提供不同區隔資產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會計處理分類、幣別、資產類別、發行期限、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總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外借貸、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 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其中固定收益類應至少按可否贖回區分政府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國際板債券等類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審慎評估並說明其與上一年度的變化情況與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市場利率走勢,並以主管機關指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新錢基礎利率、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三 章 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且應分析脫退率納入費率計算之健康險脫退率經驗值,並應提出分群及整併原則且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最適脫退率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包含短年期附約)應考慮檢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惡化率趨勢分析及惡化年度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最長之統計期間。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各類獎金,其中通貨膨脹率之假設應採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布之數值。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第 一 節 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得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載明決算時有效契約總筆數、代表性樣本筆數及抽樣筆數,且應說明抽樣方式如何以有系統性地達到足以涵蓋代表性樣本,其中代表性樣本應考量不同商品、提存利率、保單狀態(正常件、停效件、契變件、展期件及繳清件等)、繳費狀態(繳費期滿、豁免保費、繳費中-繳費年期、繳費別、繳費次數)、理賠狀態(無、理賠中)、年齡、性別等選取因子決定。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刪除)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4 )。
第 二 節 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 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刪除)第 五 章 保險費率釐訂第 一 節 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包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三)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
第 二 節 測試方法
三十、(刪除)
三十一、(刪除)第 三 節 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商品銷售前評估及銷售後檢視結果,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第 六 章 保單紅利分配第 一 節 測試範圍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詳指定附表 9-1)。
第 二 節 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及要保人。
若依照本說明第 22 點將分紅保單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紅利分配辦法。
(三)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計算說明書載明可能紅利金額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公式及其依據。
第 三 節 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9-4),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分紅保單業務營運狀況一覽表(詳指定附表 9-5)及利源分析明細表(詳指定附表9-6 )。
四十、分紅保單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簽證精算人員應依 92 年 3 月 3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規定說明辦理情形。
前項所稱「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係指最近 2 年發放紅利合計數未達該 2 年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合計數。
第 七 章 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含現金流量缺口分析、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分析、CTE65 分析等),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該分析應載明量化評估基礎,並就各區隔資產量化評估結果提出深入分析說明,包括各區隔資產於 30 年內出現 CTE65<0 之分析。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率變動型保險及傳統型保險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設計及銷售行為考量特定年度),提出敏感度情境及最佳估計情境之脫退率假設對照表,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如現金流量缺口分析、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分析及 CTE65 分析),並應提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間缺口等利率風險監控機制。
第 八 章 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產投資收益等假設,其中針對資產評價方式應說明與會計基礎是否具一致性。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3 年新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3 年度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底之再保後資本適足率,其中各年底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百分之二百之情事,則應提供達百分之二百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詳指定附表 10-1)。
四十五、(刪除)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第 九 章 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第 一 節 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不含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第 二 節 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未向一般帳戶借貸且直接處分資產策略下之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三 節 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適用 94 年 4 月 29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其實際投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詳指定附表 4-A)。
五十六、(刪除)
五十七、(刪除)第 四 節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GUIDELINE XLIII(AG43 )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 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
前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 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明書。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七 節 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 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 十 章 其他
六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 40 年,則應提供至少40 年之測試結果。
六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行情形及結果,並應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詳指定附表 13)。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6)。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之指定附表各一份暨光碟片乙份(意見書及指定附表僅需提供電子檔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DOCX 格式)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XLSX 格式),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另若光碟片內容之文字、數值及表格以圖片檔或掃描檔呈現時,應檢附相應之 EXCEL 檔案並於備忘錄中載明參照方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與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
七十一、109 年需進行複核作業之公司最遲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確認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