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之規定,辦理出借上市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
要旨
保險業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之規定,辦理出借上市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
主旨
保險業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之規定,辦理出借上市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之規定,辦理出借上市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應切實依照本會 9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520 號函說明二規定,訂定內部作業準則提報董事會同意,報本會備查後,始得逕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52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所訂定內部作業準則未報本會備查前,不得新增出借上市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