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限制
要旨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限制
主旨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限制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投資不動產 信託受益權。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其投資總額加計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 信用評等等級未達tw 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 三、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者,不得投資 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二)不動產信託之受託機構須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 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保險業應訂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同 意通過後,始得辦理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投資;另保險業於每筆個 案投資時,應確認該不動產已完成信託程序及取得建造執照,始得 投資該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四)前款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資方針及策略。 2、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 3、風險控管措施。 (五)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時,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 訓練人員負責,確認該不動產是否已完成信託程序及取得建造執照 ,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 (六)前款投資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不動產信託計畫(含不動產座落位置、區域及使用分區)。 2、不動產信託契約。 3、受益權轉讓說明書。 4、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 5、建築師意見書。 6、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7、受託機構出具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 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 8、興建期間風險控管措施(含施工品質控管)。 9、不動產銷售率未達預定目標之處理措施。 10、個案價值分析。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9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 8001 號令自 102.08.29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62 期 32407-3240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