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業務報告後重行公告之定義
要旨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業務報告後重行公告之定義
主旨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業務報告後重行公告之定義
法規內容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中,所稱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業務報告後重行公告,係指:
一、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二、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款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2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03821 號令,自 115.01.01 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