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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主旨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如有增列特別約定事項等,致限制、影響或變更原保險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照辦。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02 金管保二字第09700162694 不再援引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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