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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主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法規內容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六、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19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27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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