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要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主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
法規內容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六、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19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27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