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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以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對抗保戶,以維保戶權益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不得以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對抗保戶,以維保戶權益

主旨

不得以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對抗保戶,以維保戶權益

法規內容

主 旨:經查各壽險公司所報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發行條件中,部分載有發行機構得於發生特定不可抗力事件時有逕行提前贖回債券之權利,與保單條款約定條件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一律不得以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對抗保戶,以維保戶權益。請 查照。

說 明:一、近來本會發現部分公司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發行條件中,載明債券發行機構得於發生不可抗力,包括「法律變動」、「避險干預」及「避險成本增加」等事件時,有權逕行提前贖回債券,而各該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條款中卻無相關約定,恐有損保戶權益,核欠妥適。

二、按各保險公司與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所簽訂之契約,並非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即令「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有揭露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不可抗力事件或條件,惟如內容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有所牴觸,則該等事件或條件並不構成保險契約之一部分,除請轉知所屬會員一律不得以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對抗保戶,以維保戶權益外,並請 貴會蒐集各會員與發行機構間簽訂之契約內容,列表說明其與保單條款相關約定是否一致,另請研提「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之因應措施建議到會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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