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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辦理

主旨

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近日有媒體報導 96 年 9 月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黃金期,恐有助長停售效應、誤導消費者之虞,為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各公司不得因「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即將於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而以節稅等為訴求推出特別之促銷活動、業務競賽,或營造停售效應之行為,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

二、另重申保險業於辦理投資型人壽保險之核保作業時,應採取嚴謹之核保標準,期使社會大眾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本質及功能有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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