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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

主旨

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六)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八)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九)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二、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二二五L 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L號令自即日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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