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要保書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適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審查程序
要旨
要保書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適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審查程序
主旨
要保書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適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審查程序
法規內容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保險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要保書免適用保險 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保書之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 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29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 524014 號令廢止,並自 101.07.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