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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法規內容

茲規定僅從事提供保險相關事業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並以收取手續費 (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 為收入之事業,係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惟該事業之從業人員,應具備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資格條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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