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
要旨
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
主旨
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貴公會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4 年 12 月 27 日 (94) 產管第 100 號。
二、保險業務員因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該規則) 第 7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不適合擔任業務員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又該規則第 2 條第 3 款業已明訂「各有關公會」係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準此,倘保險業務員違反該規則第 19 條規定,經壽險業撤銷登錄處分者,即有該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適用。故 貴公會知悉上開情事後,通知原登錄之產險業,並由其申請撤銷該業務員於產險業之登錄,自無疑義。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51846 號函,自 110.01.08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