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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

主旨

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應依說明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請 查照。說 明:一、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確實依據本會 95 年 3 月 14 日金管 保三字第 095054145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惟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經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同意後親自於要保書簽名確認者,得不受本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 項、第八點或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保障保戶之權益,因辦理電話行銷業務如過程溝通不良,或要保人 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 人之解釋及處理。 三、本會 93 年 8 月 30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302541442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08.30 金管保三字第 0930254144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12 金管保理字第 099 02559463 號函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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