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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 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 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

主旨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 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略以「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經紀人(代理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實收資本額未達前項規定者,應於 95 年 12 月 8 日前完成增資補足。」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應儘速辦理增資,並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執業證書內容變更換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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