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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期保險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並於行銷保險商品時加強對保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之揭露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為期保險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並於行銷保險商品時加強對保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之揭露

主旨

為期保險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並於行銷保險商品時加強對保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之揭露

法規內容

主 旨:為期保險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並於行銷保險商品時加強對保單相關附加費用資訊之揭露,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96 年 3 月 1 日起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預定附加費用率應登載於公司(處)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惟為加強資訊揭露並進一步提供消費者對於所購買商品之瞭解,自 96 年 3 月 1 日起,各壽險公司應於傳統型保單簡介以明顯字體註明「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 )或網站(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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