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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主旨

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 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規定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得依說 明向本會申請免辦理公開發行,請查照。說 明:一、保險法新增訂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之規定,依 95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修正說明,所稱「 經主管機關許可」指保險業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可依個案核准得 不辦理公開發行: (一)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者。 (二)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 (三)本法修正前已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免辦理公 開發行者。 二、保險業依上述規定申請得免辦理公開發行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股東為外商時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 本。 4.股東名冊。 (二)本法修正前已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免辦理公開發行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本。 4.外商股東名冊,並載明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之計算。 (三)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者:依 保險公司之申請個案認定。 三、經許可免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若因情況變更,已不符合原申請時之 條件時,例如原為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出讓部分股份,或原適用外國 人投資條例之公司股權變更致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低於 45 %,則須依 變更後之情況重新申請免辦理公開發行。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5 金管保理字第 1 0102540661 號令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63 期 1 1564-115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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